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会标准化工作的申诉处理规则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团体标准化》(GB/T 20004)等相关规定,我会修订了《河南省矿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并经六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矿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026年7月9日
河南省矿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推动河南省矿业行业高质量发展,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形成互补和相互支撑,规范和加强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实施、复审及全流程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团体标准化》(GB/T 20004)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河南省矿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市场需求、产业创新及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有关机构提出、制定,并由本会组织审查并统一发布的标准,本会团体标准自愿采用,不强制实施。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矿业行业相关技术、经济和产业政策。
(二)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规范化推广应用。
(三)优先支持矿产绿色勘查、绿色开发和能源资源安全保障类标准项目。
(四)以科技研究成果、工程应用经验和测试数据为编制基础,具备行业推广价值。
(五)积极吸纳国际先进标准,并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协调一致。
(六)能够体现技术先进性和通用性,贴合矿业生产经营实际。
(七)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原则。
(八)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修订)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未覆盖到的矿业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细化、可深化、可补充的部分。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支机构,省内外矿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均可申请参与本会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章 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本会设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修订)本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标准化工作计划,受理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组织团体标准开展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管理工作。
(三)提供团体标准立项、起草、修订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与业务指导。
(四)管理标准化工作档案。
(五)负责与其他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人应成立团体标准起草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起草组对团体标准文本的质量负责,并负责就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答疑和解释。
第八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成员应在本专业的技术、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程序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阶段,详见附件1。
第十条 本会结合行业发展及市场需求,定期公开征集团体标准立项建议,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另外,标委会随时受理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人需按照附件2所示,规范填写《河南省矿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立项申请表》)提交至标委会。多个单位申请同一团体标准的,优先支持协会会员的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 标委会对收集的立项申请组织立项评估。主要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与强制性标准的衔接性等。
第十三条 经评估通过的项目,本会发文立项,下达团体标准制定(修订)任务书,并在官方网站进行立项公示。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计延期的,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在制定(修订)过程中需延期的,须在项目截止时间一个月前向标委会提交延期申请,由标委会核定延长期限。未在计划周期内完成,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由标委会予以终止。如需再次启动该项目,须重新履行立项流程。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五条 为提升编制效率与立项通过率,团体标准申请人在提交《立项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团体标准草案。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应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等规定起草,封面应按照附件3所示的格式编写。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应按照附件4所示的大纲与标准文件同步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完成标准文件和编制说明编写后,经充分论证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提交标委会。
第十九条 标委会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及有关附件,在本会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定向发函至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表见附件5。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逐条归纳,并按照附件6所示的格式整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在分析后作出采纳、部分采纳或不采纳处理,部分采纳或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结合所征集的意见对标准文件和编制说明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送审稿》及《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有关附件,提交标委会申请技术审查。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采用会议审查形式,组织专家开展团体标准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 审查专家应从本会专家库中选取,人数应为5人(含)以上单数。专家组宜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应具有行业代表性。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应逐字逐句对团体标准文本进行审查,并进行会议表决。团体标准获得四分之三以上专家赞成的,则通过审查。审查专家组组长签署《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并附《团体标准审查专家表》。
第二十五条 没有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起草组应对送审稿修改完善后报标委会重新组织审查。二次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根据会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报批稿》。经审查专家组组长在《团体标准报批稿》逐页签字后,团体标准起草组将《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表》《审查会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整理成卷后,报送标委会审批。
第六节 批准与编号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对全套报批资料进行复核审议,审议通过后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本会代号(HNKX)、发布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如下所示:

第七节 发布与存档
第二十九条 本会以公告形式发布团体标准,同时在本会网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发布的标准纸质版、电子版均加载本会专属防伪水印。
第三十条 标委会按顺序将《批准发布公告》《团体标准发布稿》《立项申请表》《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送审稿》《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团体标准审查专家表》《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报批稿》等团体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组卷并扫描。其中,纸质文件存档期限不少于3年,电子文件不少于5年。《团体标准发布稿》电子版以*.doc和*.pdf两种格式存档,其他电子版统一保存*.pdf格式。
第八节 复审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市场和创新需求,由标委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团体标准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发展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新发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团体标准涉及的关键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它需要复审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复审宜采用会议审查形式,复审人员应包含参与团体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的专家。
第三十三条 复审重点核查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审查完成后应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结论表》。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不对标准文件做任何处理。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批准立项。修订的团体标准发布时,其类别号、顺序号不变,年代号变更为批准发布时的年份。
(三)对经复查确认无继续使用价值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其标准代号不得用于其他团体标准。
第三十五条 复审结果应在本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组织团体标准主要起草人进行团体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会员单位应主动学习和自愿采用本会团体标准,并对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标委会反馈。
第三十七条 本会对团体标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标委会反馈。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自觉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对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的,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后,相应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团体标准申诉规则。本会会员单位对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管理全过程等存在异议的可向协会标委会或秘书处提出申诉。受理人应按照团体标准申诉规则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著作权归本会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本会书面授权,不得复制、印刷、销售或修改团体标准文本。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其披露、许可及处置等工作,按照《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GB/Z 43194)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河南省矿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豫矿协字〔2024〕3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