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河南省矿业协会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准确评价矿业领域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并经六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矿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试行)
2026年7月9日
河南省矿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矿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准确评价矿业领域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果评价,是指协会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矿业领域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理论、新产品、新材料等科技成果进行全面审查,评价其技术水平、应用价值、社会经济效益,并做出相应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在河南省内开展矿业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委托人、成果完成人)委托协会进行的成果评价活动。
第四条 成果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协会主要受理矿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包括: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矿、冶炼、矿山安全、矿区生态修复、矿产品深加工等矿业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装备、新产品等科技成果。
(二)对传统矿业技术进行重大改进和创新,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后,在我省矿业领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创新成果。
(四)其他矿业相关科技成果。
第六条 不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
(二)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成果。
(三)技术资料不齐全或数据真实性无法保证的成果。
(四)已由其他权威机构进行过评价,且无新的重大改进的成果。
(五)其他不符合评价条件的成果。
第三章 评价工作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协会成立专职部门组织科技成果评价活动,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科技成果评价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受理成果评价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成立评价委员会,确定评价方式、时间和地点。
(四)对评价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五)审核评价结论,并颁发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六)按照相关规定管理科技成果评价档案等。
第八条 协会根据科技成果特点成立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由行业内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专家等组成,人数一般为3-9人的奇数。专家从协会专家库中抽取,熟悉相关领域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学术水平,主审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九条 成果评价委员会是科技成果评价的实施组织,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阅评价资料,听取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的汇报。
(二)对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提出质疑和建议。
(三)充分讨论,形成评价结论。
(四)对评价工作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五)遵守《河南省矿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主要包括受理申请、形式审查、确定评价形式、成立成果评价委员会、成果评价实施、出具评价结论等程序。
第十一条 成果评价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材料以体现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经济社会效益等特点,主要包括:
(一)成果评价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研究报告,产品、技术说明书等必要资料。
(三)工艺流程图、设计图等其他对科技成果辅助说明的资料。
(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应用证明或用户反馈意见、经济效益证明、社会效益证明等验证成果科技水平及应用效果的资料。
(五)如已授权专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可作为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协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逾期未补充或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协会根据成果特点和实际情况,选用会审、函审、现场测试等评价方式。
第十四条 会审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需要进行现场演示和答辩的成果评价。由协会组织评价委员会专家集中召开会议,听取成果汇报,进行现场考察和质疑答辩,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函审一般适用于技术资料齐全、通过书面审查即可评价的成果评价。由协会将评价材料发送给评价委员会专家,专家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评审意见,协会汇总专家意见后形成评价结论。
第十六条 现场测试一般适用于需要通过试验验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成果评价。由协会组织评价委员会专家到成果应用现场进行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和相关资料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成果所属领域,从专家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专家应与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成果符合评价要求、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出具成果评价意见。成果评价意见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研究内容、技术指标和创新点;成果的技术水平,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成果的实用性和应用前景,在矿业领域的推广应用价值和意义;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九条 成果基本符合评价要求,但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问题。评价委员会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建议,成果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并经专家确认后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成果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或数据不实,不具备创新性和应用价值,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等情况的,评价委员会应出具不通过评价的结论。
第五章 评价费用
第二十一条 成果评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标准为3000-10000元,具体根据评价方式、成果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主要用于专家费、会议费、测试费、资料费等与评价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费用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进行收支核算,接受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评价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夸大科技水平和效益。如有违反,取消评价资格,已通过评价的撤销评价结论,并在协会网站和公众号公示、向社会通报,同时3年内不再受理其成果评价申请。
第二十四条 评价委员会专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成果,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不得接受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的贿赂、宴请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评价过程中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有违反,将从协会专家库中移出、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向社会通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影响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如有违反,按照协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成果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成果评价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和不当结论,有权向协会提出质疑和投诉。协会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试行时间
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