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河南省矿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试行)》已经7月9日会长办公室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矿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2024年8月7日
河南省矿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节约、创新驱动和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战略,鼓励建设创新型、科技型企事业单位,加快关键技术攻关及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矿业新质生产力,推动全省矿业高质量发展,河南省矿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设立矿业科学技术奖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奖励树立典型,鼓励矿业科技创新,引领矿业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河南省矿业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河南省矿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河南省矿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在地质找矿、绿色矿山建设、智慧矿山建设、矿产综合利用、矿山设计、装备制造、矿山生态修复等矿业全产业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条 河南省矿业科学技术奖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应是参评成果或参评项目的实质性参与者。单位和个人荣誉称号参评者应为协会会员。
第七条 河南省矿业科学技术奖仅对近两年完成的成果进行奖励。完成时间以通过技术评价、评审、验收等获取有关法定审批文件之日为准。单位和个人荣誉称号针对评审时间前一年的工作进行奖励。
第八条 已经获得厅局级以上或省级以上协会、学会奖励的,不再申报河南省矿业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奖项设立
第九条 矿业科学技术奖设立找矿成果奖、矿业技术创新奖、矿业绿色发展奖三个奖项。其中,找矿成果奖、矿业技术创新奖为成果奖;矿业绿色发展奖包括项目奖、成果奖,以及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荣誉称号,详见附件1。
(一)找矿成果奖
经验证的,新增查明资源量达到中型以上的重要矿产、战略性矿产勘探项目。
(二)矿业技术创新奖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矿,矿山生产,矿产品深加工,矿山设备,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矿山生态修复等矿业全产业链取得的原创性技术成果。提出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模式,研发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具有先进性,经验证可行并取得经济、生态或社会效益。
实施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技术标准。
(三)矿业绿色发展奖
1.矿业绿色发展项目奖
施工管理规范,质量、工期、费用、安全等工程目标控制良好,工程资料完整、存档规范,顺利达到预期项目效果,对推进绿色矿业发展有示范作用的绿色矿山建设、智慧矿山建设、矿山生态修复、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项目竣工验收一年以上,并取得经济、生态或社会效益。
2.矿业绿色发展成果奖
大型、工况复杂工程或推广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矿山基建(新建、改建、扩建)设计、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智慧矿山建设方案、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简称“三合一方案”)、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设计等技术成果,通过评审,并经实施验证,获得经济、生态或社会效益。
3.矿业绿色发展优秀单位荣誉称号
评审年度周期内,在矿业全产业链中,重视科技创新、生产经营业绩突出、社会责任感强的矿山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矿山勘查设计单位、矿山生态修复技术咨询单位等。
4.矿业绿色发展优秀个人荣誉称号
评审年度周期内,在矿业全产业链中从事生产、技术、研究等工作,科技创新成果、技术生产业绩突出,或作出特别贡献的个人。
第十条 成果和项目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为非常设奖。根据从事专业,单位和个人荣誉称号命名为:XXXX年度优秀XX企业(单位)、XXXX年度优秀XX工程师等。
第十一条 矿业科学技术奖的评选标准
(一)申报特等奖的成果或项目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稀缺矿产或战略性矿产找矿成果新增储量达到大型规模,技术成果得到验证;
2.成果或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
(二)申报一等奖的成果或项目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找矿成果达到大型规模,技术成果得到验证;
2.成果或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
3.在国内首次提出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模式,基于成果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出版专著或授权发明专利,对行业科技进步或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4.研发的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具有原创性,基于成果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出版专著或授权发明专利,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生态或社会效益;
5.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大型项目或技术难度特别大的项目,取得值得推广的实践经验,具有重大的经济、生态或社会效益;
6.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技术标准被五个及以上单位(或项目)应用,对工作效率、工程质量或行业规范化有重大促进作用。
(三)申报二等奖的成果或项目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找矿成果达到中型规模,技术成果得到验证;
2.成果或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
3.引进推广新理论、新方法、新模式,基于应用成效发表中文核心、科技核心、工程核心期刊论文,出版专著或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对行业科技进步或经济建设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4.研发的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具有创造性,基于成果发表中文核心、科技核心、工程核心期刊论文,出版专著或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生态或社会效益;
5.市厅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大中型项目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在质量、工期、费用等重要工程目标控制方面成绩突出,具有较大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四)申报三等奖的成果或项目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找矿成果达到一定规模,技术成果得到验证;
2.成果或项目在传统做法的基础上有所突破,较好的完成既定目标;
3.成果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作用,经实践验证有一定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五)申报优秀单位的,在评审周期内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矿山企业、设备制造、矿山勘查设计、矿山生态修复等非研究型单位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年度科研投入达100万元,科研项目进展良好;
2.非研究型单位年度发表核心(包括中文核心、科技核心、工程核心)期刊论文、出版技术类专著、授权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合计数量达十项;
3.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一项或团体标准两项;
4.单位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清晰、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AAA以上,通过质量、安全、职业健康体系认证,中标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或示范项目,得到三家及以上项目业主单位好评,在业内形象良好。
(六)申报优秀个人的,在评审周期内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组建个人团队开展科研工作,年度科研投入达20万元,科研项目进展良好;
2.发表与从事专业相关的核心(包括中文核心、科技核心、工程核心)期刊论文、出版技术类专著、授权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合计数量达两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十名)制定(修订)与从事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项;
4.具有相应岗位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或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负责或参与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或示范项目进展良好,得到项目业主单位好评。
第十二条 授奖数量和人数
(一)特等奖
特等奖数量不设限制,完成人不超过20人,单位不超过5个。
(二)一等奖
一等奖数量控制在同类奖项申报总数的10%,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5个。
(三)二等奖
二等奖数量控制在同类奖项申报总数的20%,完成人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3个。
(四)三等奖
三等奖数量控制在同类奖项申报总数的30%,完成人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
(五)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荣誉称号
单位和个人荣誉称号数量不设限制,严格把控资格评审,对达到条件的均予以授奖。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成立矿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是矿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决策机构,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评审委员会全面工作。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科技技术奖评审程序文件;
2.抽取评审组专家;
3.终审矿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4.主持解决矿业科学技术奖评审争议;
5.为持续提升矿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报奖资料受理、形式审查、存档,获奖证书制作、发放,负责评审活动组织、服务等事务性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奖励范围设立找矿成果奖、矿业科技创新奖、矿业绿色发展奖三个专业评审组,可根据申报奖项的类别和数量进行调整和增设。专业评审组成员从协会专家库中产生。每个专业评审组设组长一名,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并负责与评审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工作。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包括:
1.评审本组的奖项,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2.对有争议的奖项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裁定;
3.编制本组评审报告,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
第五章 奖项推荐
第十七条 以下单位和组织均可向河南省矿业协会推荐矿业科学技术奖:
1.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依法成立,与矿业相关的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
3.河南省矿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八条 除以上推荐单位外,其他单位或个人申报矿业科学技术奖的,须由申报奖项同专业的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第十九条 申报河南矿业科学技术奖需填写《河南矿业科学技术奖申请表》,并与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条 河南省矿业科学技术奖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下半年,具体以协会通知为准。
第六章 评审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矿业科学技术奖按照“两会三审”制评审。“两会”是指专业评审组评审会和评审委员会终审会。“三审”指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评审和评审委员会终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受理。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推荐奖项是否属于本章程第二章规定的奖励范围;
2.推荐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3.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评审
(一)成果奖和项目奖评审
对于成果奖和项目奖,专业评审组首先采用专家个人评审方式,按专家打分形成排序,前80%的项目进入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以打分、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特等奖、一等奖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二等奖、三等奖须经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然后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终审。
(二)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评审
对于单位和个人荣誉称号评审,专家对申报的资格项进行逐项审查,满足获奖条件的向评审委员会提名。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和提名的奖项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特等奖、一等奖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二等奖、三等奖及单位和个人荣誉称号须经二分之一以上专家同意。未达到以上比例的,降为下一等级奖项或否决荣誉称号提名。评审委员会须对特等奖成果进行实地考察论证,考察论证结果作为授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专家与奖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章 公示与异议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矿业科学技术奖在协会网站和公众号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在公示期间,任何利益相关方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评审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书》。《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与公示内容的利害关系;
2.异议内容及依据;
3.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载明单位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载明本人身份证号、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并签署本人姓名。
推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异议事项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奖项相关推荐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处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审批后向异议人反馈。
第二十九条 评审过程中,要求退出评奖的,须由推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办公室原则上不再受理有过退出经历的奖项申请。
第八章 授奖
第三十条 河南省矿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协会发文在网站和公众号公示获奖名单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单位给予获奖人员适当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矿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从事矿业全产业链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扰正常评奖活动的,协会将给予通报,取消其未来三年推荐或被推荐资格,对其当年通过评审的奖项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剽窃、篡取他人成果,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取消其未来三年推荐或被推荐资格,对其当年通过评审的奖项予以撤销,并记录不良信誉。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及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按照《河南省矿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豫矿协字〔2024〕17号)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将申报材料进行存档,一般不予退回。需要退回或涉密的资料,推荐人应在递交资料时予以特别标注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协会对评审结果相关资料存档三年,其它资料存档一年。
第三十八条 协会可以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更高级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南省矿业协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协会批准后,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