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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8-19 来源: 本站 浏览量:9

(豫自然资办发〔2023〕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发展与安全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规范采矿用地管理,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有效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自然资源部印发了采矿用地保障政策(详见附件),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采矿用地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用地范围

       采矿用地,是指矿产资源开采所需的地面生产用地,包括选矿场、采场、工业广场、矿区内排土(渣)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采矿用地应当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存量采矿用地包括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废弃矿山采矿用地和在建矿山采矿用地。历史遗留采矿用地是指经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认定,义务复垦人灭失且尚未治理修复的废弃采矿用地。废弃矿山采矿用地是指具有建设用地合法来源且已关停不再使用的采矿用地。在建矿山采矿用地是指具有建设用地合法来源且正在建设的采矿用地。

       二、统筹安排用地空间
       各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明确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统筹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布局、规模和时序,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作出空间安排,列出采矿项目清单。采矿项目用地布局应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要求,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采矿项目用地,还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详细规划。能够明确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位置的,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落实项目位置;暂时难以明确选址位置的,要以示意方式“上图”,并明确项目清单及用地控制规划。
       三、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采矿项目需新增用地的,应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需征收土地的,要在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基础上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自有土地采矿的,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多方式保障新增用地指标
       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国家及省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使用各地“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或“增减挂钩”指标予以保障。实施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采矿项目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问题。按照“谁复垦、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复垦修复腾退的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用于满足本区域内采矿项目新增用地需要。
       五、差别化供应采矿用地
       采矿用地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依据矿山开采服务年限,按规定采取协议出让、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其中,以租赁方式提供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协议出让的,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弹性出让。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有偿使用。
       对不符合土地征收情形的,可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依法按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予以保障。
       六、鼓励存量用地复垦修复
       鼓励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采矿企业对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开展复垦修复。复垦修复形成的新增耕地,经核定报备后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新增耕地节余指标可优先在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上交易。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高于复垦修复为农用地的面积。
       七、规范复垦修复地块管理
       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确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地块的土地用途。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对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地块开展联合验收。通过验收的复垦修复地块,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认定地类和面积后,方可挂钩使用。原则上要先复垦修复、再使用腾退指标。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稳增长和能源资源安全的采矿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在采矿企业提供复垦修复方案或与政府签订腾退归还指标的协议,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 2 年)完成复垦修复并归还腾退指标后,可以先行使用。省厅将另行下发复垦修复后土地的管理细则。
       纳入增减挂钩项目的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严格按照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八、实施全程监督与管理
       省厅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对采矿项目空间位置选定、新增用地审批和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情况实施全过程管理。
       (一)严守规划管控底线。项目选址时,各地要严守底线,采矿用地空间布局不得突破“三区三线”等底线管控要求,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矛盾冲突,提高用地空间高效集约水平。
       (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用地审批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核采矿新增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用途管制。占用耕地或林地的,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进出平衡,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符合土地征收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各地要按规定组织开展征前工作,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提前准备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自有土地采矿的,由县级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矿企业和土地使用权人确定出资入股比例、联营方式、分红比例和方式等,保障土地使用权人收益与征收土地补偿基本相当(不低于),并签订合同。
       (三)严格土地征收管理。用地批准后,各地要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严格落实“先补偿再征收、补偿到位后再征收”的规定,严禁侵犯群众权益,违法征收土地。省厅将通过建设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核查机制,对采矿新增用地报批、征收土地情况开展批后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各地认真整改落实,及时化解矛盾问题,维护良好征地环境。
       (四)复垦修复腾退指标。省厅依托河南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对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实施台账管理,并与新增用地指标相挂钩,保障本区域采矿新增用地需要。同时,各地在组织实施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时,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涉及必要的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生产砂、石、粘土外运外销项目,应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组织编制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方案时,应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主管部门意见,评审结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批准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审查审批结果,接受公众监督。严禁借复垦修复之名非法采矿,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复垦修复项目,将按非法采矿严肃查处。
2023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