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两部门印发通知:依法做好水利工程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与河南省水利厅联合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依法做好水利工程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防洪、供水、灌溉等重点水利工程用地需求,从规划引领、用地保障、执法监管等六大方面明确举措,旨在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与耕地资源保护协同共进,为国家粮食安全筑牢水利与土地保障双重防线。
《通知》明确,水利工程作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是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支撑,所有用地须严守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科学全面划定河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推进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并统筹纳入“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项目谋划阶段需优化布局,优先使用荒坡地、低效用地,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主管部门则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前介入,指导选址、用地预审及耕地占补平衡,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须符合重大项目规定并按程序报批,拟实施的重大项目还将适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在用地保障效率上,《通知》实行分类管理。不修筑永久性设施、无硬化工程、不改变土地现状用途的修复类项目,免予建设用地审批;涉及修筑永久建筑、硬化岸线且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项目,需提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各类水利工程占用土地地类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权属判定结合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内容,占用土地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权属及用途结合土地证书及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进行综合判定,其中证载地类或用途栏标注为“建设用地”的,按国有建设用地认定;标注为“耕地”等农用地的,按国有农用地认定。
针对特殊情形,《通知》明确“应保尽保”:抢险救灾急需用地可先行使用,临时用地灾后需恢复原状,永久性建设用地需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省级以上重点水利工程的控制工期单体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获批后1年内需补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分期建设项目可按批复分期申请用地,施工临时用地(如预制场)在承诺复垦、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可占用耕地,但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为遏制新增违法,《通知》强化执法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运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侵占河湖问题;严禁借河道整治挖湖造景、借风雨廊桥名义建房屋、借临时用地名义未批先建;对妨碍行洪、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筑,依法限期拆除。同时,建立自然资源与水行政部门线索移交机制,联合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违法项目需查处到位后方可完善用地手续。
针对河道内不稳定耕地,《通知》提出审慎退出机制。在确保辖区耕地保护任务不降低的前提下,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防洪减灾项目,确定影响行洪的不稳定耕地规模与位置;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水行政部门,结合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制定分步退出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查后稳妥实施。
群众权益保障贯穿全程。《通知》要求项目前期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严格执行最新补偿标准,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足额发放;先行用地需查清土地权属、足额补偿并解决群众诉求后方可实施;临时用地需明确复垦时限与责任,确保按期交还土地使用者。
此外,《通知》还提出部门协同,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与水行政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定期互通项目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信息;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等重大事项,实行联合审查会商;同时优化服务流程,减少重复审查,为重大水利工程开辟用地绿色通道,推动项目快速落地。